(壹)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關於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制定並組織實施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受縣人民政府的委托,向縣人民代表大會提交關於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報告。
(二)負責全縣經濟、社會總需求和總供給等重要經濟總量的平衡和綜合協調,提出綜合運用各種經濟手段和政策協調經濟社會發展的建議;研究分析縣內外經濟形勢和發展,加強對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監測、預測和預警分析,提出政策建議。
(三)研究分析財政、金融等情況。,參與財政、土地、金融體制改革和政策制定,提出發展戰略和投融資政策建議。
(四)承擔指導和推進經濟體制改革的職責,研究經濟體制改革的重大問題,組織制定綜合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相關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方案;指導和推進經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
(五)提出年度價格總水平控制目標和價格控制措施並組織實施,管理國家和省規定的商品和服務價格,監督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商品和服務價格,承擔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負責相關價格服務,負責全縣價格監督檢查。
(六)承擔規劃全縣重點建設項目和生產力布局的責任,制定全縣社會固定資產總規模和投資結構的控制目標、政策和措施;安排縣級財政投資項目,按照規定權限審批、核準、審核和備案各類建設項目;組織實施企業投資項目管理體制改革,落實引導民間投資的政策措施;組織檢查重點建設項目,協調解決重點項目建設中的問題;引導工程咨詢業發展。
(七)推進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和升級,提出重要產業發展規劃,組織制定綜合性產業政策,協調壹、二、三產業發展問題,做好相關發展規劃的銜接和平衡,做好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的銜接和平衡;負責綜合交通發展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平衡;協調農業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組織制定和實施服務業、現代物流業、高新技術產業和工業技術進步發展規劃。
(八)研究能源開發利用,完善能源行業管理,推進能源結構戰略性調整,擬定能源行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研究提出體制改革的有關建議,監測分析能源行業發展和能源安全,規劃重點項目布局,開展對外能源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