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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可以公告催收嗎?

法律分析:可以,但有條件。通知代收是指在債務人下落不明的情況下,無法以其他形式送達債務人,可以選擇通知送達。公告期滿,即視為送達。債務人催收的公告以債務人下落不明為前提,公告期滿即視為送達。根據“孰輕孰重”的原則,保證人的公告催收也應以保證人下落不明為前提,公告期滿後才能視為已交付給保證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幹問題的規定》第10條規定,壹方當事人下落不明,另壹方當事人在全國或者失蹤當事人住所地省級有影響的媒體上發布含有主張權利內容的公告的,訴訟時效中斷;後者為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無法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送達的,公告送達。公告期滿,即視為送達。

法律依據:《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壹條本規定所稱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融資行為。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以及因貸款及其他相關金融業務發生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

第二條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應當提供借據、收據、借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借條等債權憑證未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事實抗辯,人民法院經審查裁定原告不具備債權人資格,駁回起訴。

第二十四條借款人與貸款人未約定利息的,貸款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間利息約定不明確,貸款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外,借貸雙方對借款利息約定不明確,出借人主張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民間借貸合同的內容以及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牌價等因素確定利息。

第二十五條貸款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壹年期貸款市場牌價4倍的除外。前款所稱“壹年期貸款市場牌價”是指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發布的壹年期貸款市場牌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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