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民不能按照該州選民的意願投票,就是違背了自己的諾言。這在以前的選舉中發生過,但並沒有改變選舉結果。
原因
美國的總統選舉不是直接選舉,而是間接選舉產生的特殊選舉制度(雖然美國是總統制,但根據薩托利對總統制的定義,總統由人民直接選舉產生,有固定任期,除非被彈劾和罷免,否則不能被罷免)。
根據美國憲法,各州議會指定或指定壹定數量的選舉人(與該州參眾兩院議員總數相同)組成選舉人團(美國憲法第二十三修正案通過後,哥倫比亞特區也可指定三名選舉人),然後選舉人團投票選舉總統和副總統。
在美國早期歷史上,大多數州都是由州議會直接任命的,所以美國的總統選舉是間接選舉制。自19世紀以來,越來越多的州通過普選的結果來決定自己的選舉人名單。今天,所有的州和哥倫比亞特區都采用了這壹系統。
典型的選舉程序如下:
1、?所有政黨都提出了自己的總統和副總統候選人,並在每個州進行登記;
2、?各黨在各州推出自己的選舉人時,通常選擇那些長期為黨服務的忠誠黨員;
3、?總統選舉日,各州舉行大選,確定各州獲勝的總統候選人;
4、?各州獲勝的總統候選人所屬政黨推舉的選舉人成為該州的選舉人團(壹般來說,贏家通吃,內布拉斯加州和緬因州略有不同);
5、?來自各州的選民聚集在各州首府投票選舉總統和副總統。
各州通常要求選民宣誓他們將投票給本黨提出的候選人(即贏得自己州大選的候選人),大多數選民也會這樣做。少數情況下,選民因個人感受或粗心大意等原因未能做到,成為不可信的選民。
擴展數據:
各國采取的措施
為了避免不可信選民的出現,各州通常會立法限制選民的行為。常見條款如下:
1、?投票前,選舉人必須正式宣誓投票給在該州獲勝的總統和副總統候選人,否則將被撤換;
2、?投票應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
3、?選民投票違反規定的,其投票無效;
4、?失去信任的選民將受到罰款和其他處罰。
美國最高法院在1952雷訴布萊爾壹案中裁定:根據憲法,選舉人是代表各州行使權利,因此各州有權約束選舉人的行為,有權撤換拒絕宣誓的選舉人。然而,宣布已經投出的選票無效仍然有違憲的風險。但目前還沒有相關訴訟,最高法院也沒有進行違憲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