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司法廳(局)、解放軍軍事法院:
為順利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關於法律援助的規定,現就刑事審判中法律援助程序、各級人民法院與地方法律援助機構的工作銜接等有關事項,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
人民法院指定辯護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由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統壹受理和組織;尚未建立法律援助機構的,由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同級司法行政機關受理並組織實施。
法律援助機構或者司法行政機關收到指定辯護通知書和起訴書副本後,對於刑事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可以不委托辯護人判處死刑的,應當在三日內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提供辯護。
刑事被告人符合當地政府規定的經濟困難標準,人民法院認為需要指定律師為其辯護的刑事案件,法律援助機構或者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在收到指定辯護通知後三日內,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辯護。
人民法院根據案件情況認為需要律師辯護並符合下列條件的刑事被告人,法律援助機構或者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在接受人民法院指定的辯護後三日內,指派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壹)本人確無經濟來源,家庭經濟狀況無法查清的;
(二)本人確實沒有經濟來源,家屬經多次勸說仍不願意承擔辯護律師費用的;
(三)同壹犯罪案件,其他被告人委托了辯護人,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
(四)外國籍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
(五)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案件;
(六)人民法院認為移送案件的起訴意見和證據材料存在問題,可能影響正確定罪量刑的。
人民法院應當在開庭十日前將《指定辯護律師通知書》和人民檢察院起訴書副本發送當地法律援助機構或者同級司法行政機關。同時附上被告符合法律或本通知規定的法律援助條件的聲明或經濟困難的證明。
接受法律援助事務的辯護律師,在征得刑事被告人同意後,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履行辯護職責。
人民法院應當積極支持律師在法律援助工作中行使辯護職能,為其查閱、摘抄、復制本案指控犯罪事實的材料,與在押被告人會見、交流提供便利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