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為流動人口在現居住地接受禁毒宣傳教育創造有利條件。
第十壹條交通、鐵路、民航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禁毒知識納入對旅客宣傳的內容。
公路、水路、鐵路、航空等運輸經營單位和相關站(場)應當對旅客進行禁毒宣傳。
第十二條文化、工商、公安等部門。應當加強對賓館、棋牌室、俱樂部、桑拿浴、美容美發、足浴店等娛樂場所和其他經營服務場所(以下簡稱娛樂場所和經營服務場所)的禁毒宣傳教育指導。
娛樂場所和經營服務場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在顯著位置張貼或者擺放禁毒警示標誌和禁毒宣傳資料,公布舉報電話,對本場所從業人員進行毒品預防教育和培訓,與公安機關簽訂禁毒責任書,依法落實禁毒預防措施,預防毒品犯罪在本場所發生。
第十三條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禁毒教育納入學校教育,並加強對相關教師的培訓。
各級各類學校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組織禁毒教育活動。
第十四條共青團、婦聯、關心下壹代工作委員會等社會組織應當會同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等基層組織,開展家庭禁毒宣傳教育,增強家庭和青少年的禁毒意識。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對未成年人進行毒品危害教育,防止其吸食、註射毒品或者從事其他與毒品有關的違法犯罪活動。
第十五條公安機關應當會同司法行政、衛生等部門制定並實施禁毒教育培訓計劃,加強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基層組織從事禁毒工作的相關人員的培訓。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等單位應當加強對本單位人員的禁毒宣傳,並結合本單位工作實際,加強對相關人員的禁毒教育和培訓。
第十六條報紙、廣播電臺、電視臺、電影院以及從事互聯網、有線電視、移動通信、公共顯示屏等信息服務的單位,應當根據禁毒工作需要,免費發布、播放禁毒公益廣告和禁毒節目,開展公眾禁毒宣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