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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發多少次構成誹謗罪?

網絡轉發多少次構成誹謗罪?

根據我國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同樣的誹謗性信息,如果實際被點擊、瀏覽超過5000次,或者被轉發超過500次,就構成誹謗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規則二。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壹)同壹誹謗性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5000次以上,或者被轉發500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三)因誹謗受到行政處罰兩年內,誹謗他人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

二、如何認定誹謗罪

1,主要元素

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構成本罪。

2.主觀因素

本罪主觀上必須是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在散布能夠損害他人名譽的虛假事實,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導致損害他人名譽的危害結果,並希望這樣的結果發生。這個演員的目的是給別人抹黑。

如果行為人將虛假的事實誤認為是真實的事實而傳播,或者以損害他人名譽為目的傳播某些虛假的事實,則不構成誹謗罪。

3.對象元素

本罪侵犯的客體與侮辱罪相同,是他人的人格尊嚴和名譽權。刑事侵權的客體是自然人。

4.客觀要素

本罪的客觀方面是行為人捏造並散布壹些虛構的事實,情節嚴重,足以貶低他人人格、名譽。

(1)肯定有捏造某些事實的行為。也就是說,誹謗他人的內容必須完全虛構才能構成本罪。如果散布的事實不是憑空捏造,而是客觀存在的,即使損害了他人的人格和名譽,也不構成本罪。

(2)必須有散布、捏造事實的行為。傳播方式基本有兩種:壹種是文字傳播;另壹種是文字,如利用海報、小字海報、圖片、報紙、書籍、信件等方法進行傳播。

所謂“足夠貶損”,是指捏造、散布的虛假事實,可能完全貶損他人人格、名譽,或者已經實際對被害人人格、名譽造成實際損害。如果散布虛假事實,但不可能損害他人人格和名譽,或者不會損害他人人格和名譽,則不構成誹謗罪。

(3)誹謗必須針對特定的人,但不必指名道姓。只要從誹謗的內容中知道受害人是誰,就可以構成誹謗罪。如果行為人散布的事實沒有特定的對象,不可能貶低某人的人格和名譽,就不能以誹謗罪論處。

(4)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必須情節嚴重才能構成本罪。雖有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但情節不嚴重的,不能以本罪論處。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捏造事實,對他人人格、名譽造成嚴重損害的;捏造事實誹謗他人,造成不良影響的;誹謗他人導致受害者精神失常或自殺,等等。

以上是邊肖對相關法律問題的回答。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同壹條誹謗性信息,如果實際被點擊、瀏覽超過5000次,或者被轉發超過500次,就構成誹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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