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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保密文件保密期限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第十五條:

國家秘密的保密期限,根據事項的性質、特點和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以必要的期限為限;不能確定時限的,應當確定解密條件。

除另有規定外,國家秘密的保密期限不得超過30年、20年和10年。

機關單位應當根據工作需要,確定具體的保密期限、解密時間或者解密條件。

機關、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在決定和處理相關事項過程中,決定公開需要保密的事項的,正式公布時視為解密。

第十八條國家秘密的密級、保密期限和範圍應當根據情況的變化及時變更。國家秘密的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範圍的變更,由原保密機關、單位或者其上級機關決定。

國家秘密的密級、期限和範圍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書面通知知悉範圍內的機關、單位或者人員。

擴展數據:

公文的密級分為“絕密”、“秘密”、“秘密”,由簽發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央和國家各部、委、辦、局制定的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範圍確定,並在頁眉左上角“公文編號”下標註。

其具體標識為“★”,安全級別在“★”之前,安全期限在其後,如保密★10年。未標註保密期限的,絕密、機密、秘密可分別認定為30年、20年、10年。如果是保密的,可以理解為保密期限20年。

根據《國家秘密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四條,國家秘密壹經確定,應當同時在國家秘密的載體上予以標註。國家秘密符號的形式為“保密級別★保密期限”、“保密級別★解密時間”或“保密級別★解密條件”。

紙質媒體和電子文件等國家秘密載體上國家秘密的標註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沒有國家標準的,應在封面左上角或標題下方顯著位置標明。光介質、電磁介質等國家秘密載體,屬於國家秘密的設備和產品的國家秘密標誌,應當在外殼、封面和外包裝的顯著位置標明。

國家秘密標誌應當與載體密不可分,明顯易辨。

不能或者不適宜制作國家秘密標誌的,確定國家秘密的機關、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其知悉的機關、單位或者人員。未註明保密期限或者解密條件且未書面告知的,保密期限絕密級為30年,絕密級為20年,絕密級為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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