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交公證申請的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公證處提出申請,填寫申請表,提交宅基地證、房屋所有權證、個人身份證明等相關材料;
2.受理公證處對當事人的公證申請,經審查符合公證條件的,予以受理;
3.按照公證處提供的收費標準支付公證費;
4.公證事項的審查公證員在接受公證時,必須審查當事人提交的材料。發現不完整或者有疑問的,應當通知當事人進行必要的補充,公證處有權對交易雙方進行調查;
5.出具公證書的公證處認為符合公證條件的,應當出具公證書。公證書應按司法部門規定或批準的格式制作,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房產公證費:
1.壹、確認房子給妳需要什麽公證:如果是在父親去世後拿到的,可以申請“遺囑公證”,不需要考慮房子的面積,按份額收取;如果想現在拿,需要辦理“贈與公證”,需要到房屋所在地房管局進行評估,評估後收取總房款的2%。財產繼承、贈與、遺贈證明按受益額的2%收取;
2.沒有產權的房子,壹般是不能轉讓產權性質的。如果是農村宅基地,就要聯系村委會。現在的宅基地基本不可能進行產權轉讓。沒有產權的房屋,要麽是違法的,要麽是產權沒有確認,兩種情況都無法公證;
3.公證處的收費可能會有更詳細的清單,但是詳細情況網上查不到,包括物價的波動,妳要咨詢公證處。贈與的,必須按照管轄規定到房屋所在地的公證處進行公證。遺囑公證沒有這種限制。
綜上所述,房屋買賣公證協議只有債權效力,沒有物權效力。也就是說,壹旦產生糾紛,只能向法院起訴追討房款,而不能直接判給物業。現在法院壹般很難執行,錢也不容易追回。
法律依據:
《公證程序規則》第十七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公證機構申請公證,應當填寫公證申請表。公證申請表應包含以下內容:
(壹)申請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況;
(二)辦理公證的事項和公證書的目的;
(三)申請公證的文件名稱;
(四)提交文件的名稱和份數以及相關見證人的姓名、地址和聯系方式;
(五)申請日期;
(六)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申請人應當在申請表上簽名或者蓋章。申請表不能簽名或蓋章的,由其本人按手印。
第十八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公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自然人、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及其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二)委托他人代理申請的,代理人應當提交當事人的授權委托書,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
(三)申請公證的文件;
(四)申請公證的證明材料,涉及產權關系的,應當提交相關產權證明;
(五)與公證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