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對拒不執行判決的定罪標準規定如下:
1,行為人有執行人民法院判決的能力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2.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新刑法對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處罰標準是什麽?
1.新刑法對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處罰標準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或者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個人犯罪的規定處罰。
三、拒絕犯罪可以判處緩刑嗎?
因犯拒不執行判決罪判處刑罰不滿三年的,可以根據情節宣告緩刑。也就是說,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判決,可能有緩刑的前提。拒絕犯罪後,應積極執行判決,很可能是緩刑。至於拒絕犯罪能否判處緩刑的相關法律規定,可見我國對緩刑的處罰是有嚴格規定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壹十三條規定: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刑法
第三百壹十三條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