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代理人,並且可以委托廣泛的代理人。當事人的近親屬、律師、社會團體、當事人所在單位委托的人以及人民法院批準的其他公司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為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提供了充分的便利。當事人委托近親屬、社會團體或者當事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作為訴訟代理人的,必須先與被委托人簽訂委托合同,委托書必須證明委托事項和權限。委托書應當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雙方簽字或者蓋章。然後經人民法院批準,設立該代理機構。如果委托人是居住在國外的中國公民,其授權委托書必須由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證明,如果沒有使館,則由愛國華僑團體證明。這是為了保證授權委托書的真實性,保護當事人和訴訟程序的權益。當事人委托律師作為訴訟代理人的,必須在律師事務所辦理委托手續。當事人可以委托自己信任的律師,經其同意後與其簽訂委托合同。當事人不能指名請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或者自己指定的律師不同意與其簽訂委托合同的,也可以向律師事務所任意指定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當事人與律師簽訂委托合同後,應向律師事務所交納壹定數額的代理費(具體數額視案件而定)。然後將雙方簽字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提交人民法院審查。簽訂的合同在代理權限範圍內有效。簽訂合同的代理人能否提起訴訟,要看代理人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律師、基層法律工作者;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當事人所在社區或者單位推薦的公民,可以被委托成為當事人的訴訟代理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六十四條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職責,給委托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合法權益的,代理人與相對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