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手機屏幕不是人為因素損壞,可以在三包期內要求維修或更換屏幕。如果是人為因素造成的,就享受不到三包服務。手機碎屏不是手機本身的問題,不在保修範圍內。保修責任免除範圍:1,超出保修期;2.沒有三包憑證和有效發票,能證明手機產品在三包有效期內的除外;3.用戶使用不當造成的損壞,包括手機被水浸泡、摔壞、人為燒壞印刷電路板等;4.非材料和生產質量原因造成的天線破損;5.未經售後服務中心授權,擅自拆卸或維修造成的損壞;6.手機及配件的密封標簽被撕掉或損壞;7.手機背面貼紙(串碼準入標誌)被撕掉或模糊;8.電池被人為短路。修理者應認真記錄修理故障、故障處理和修理後的質量。將維修後的手機產品當面交給消費者,在“三包”憑證上如實、完整地填寫維修記錄,自行承擔因維修失誤造成的損失。在“三包”有效期內,手機主機出現質量問題,維修者免費維修。修理者應當保證修理後的移動電話產品能夠正常使用30天以上。在“三包”有效期內,手機主機經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工作的,銷售者應當憑“三包”憑證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記錄,負責為消費者免費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的手機主機。也就是說,保修期內修兩次就可以要求換新機。
法律依據:
部分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
第九條產品自銷售之日起7日內性能不合格的,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換貨或者修理。退貨時,銷售者應當按照發票價格壹次性退還貨款,然後依法向生產者或者供應商要求賠償或者按照購銷合同處理。
第十條產品自銷售之日起15日內性能不合格的,消費者可以選擇換貨或者修理。銷售者在換貨時,應當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然後依法向生產者、供應商要求賠償或者按照購銷合同處理。
第十壹條。對在三包有效期內修理兩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產品,銷售者應當負責為消費者免費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或者按照本規定第十三條的規定予以退貨,然後依法向生產者、供應商要求賠償或者按照購銷合同處理。
衍生問題:
手機發票丟了,還能享受保修嗎?
消費者遺失發票和三包憑證,不能提供發票底聯或發票復印件(底聯)等有效證據,但根據主機機身編號(IMEI序列號)顯示的出廠日期仍在三包有效期內的,以出廠日期後第90天為三包有效期的起算日,由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按照規定負責免費修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