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建立和完善本行內部審計制度,加強本行審計工作的收集、整理和利用,根據《中國人民建設銀行內部審計規定》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條內部審計工作報告制度的基本要求是全面、準確、及時地反映工作情況。各級行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向本行主管行長、審計長和上級行報告下列工作:1 .年度工作計劃。主要包括必選項和可選項的排列;審計審計基礎設施(包括制度建設、機構建設、幹部隊伍建設等。)目標和觀點;其他工作計劃。分行年度工作計劃於上年度65438+2月10上報總行。二、年度工作總結。主要包括年度工作計劃的部署;強制性項目、選定項目和定期審計項目的實施和完成情況;審計中發現的主要問題及其糾正和處理情況;參與銀行的中心工作,完成銀行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配合外部審計工作;轄內各行審計機構、幹部和工作制度建設情況;業務培訓和信息交流等。;壹般審計設備、工作發展等。分行年度工作總結應於次年1年底報送總行。第三,統計報表。各行應按要求報送以下審計統計數據:1。中國人民建設銀行總稽核、稽核機構及幹部統計(專統設稽核表1);2 .中國人民建設銀行貸款監測考核統計表(專設統考表2);3.中國人民建設銀行存款計息考核統計表(專項考核考核用表3份);4.中國人民建設銀行貸款計息考核統計表(專設統考4表);5.中國人民建設銀行審計業務結果綜合統計表(建設統壹審計5表)。以上表格及填寫說明見建總發字[1993]第16號《中國人民建設銀行統計報表制度》第94-98頁所列表格。在填寫每張表格時,應附上簡要的統計說明。四、日常工作中發現的重大問題,應隨時上報。五、外部審計部門對本行的審計結論(復印件>;)。分行上報總行的時間為收到審核結論後20天內。第三條各級行應認真執行本報告制度,做好工作材料的整理、積累和分析。對執行本制度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或獎勵;無故拖延報告、謊報或隱瞞不報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責任人通報批評或處分。第四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京證環字(89)第271號文件同時廢止。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分行可根據本制度制定實施細則,並抄報總行。第五條本制度由中國建設銀行總行負責解釋。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