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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知識和理解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二條規定,從民法的對象和任務來看,民法是調整具有平等民事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組織之間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是法律體系中獨立的法律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條(1)對合同的定義,民法更恰當的定義應該是:我國民法是調整作為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和。

民法既包括正式的民法(即民法典),也包括單獨的民法和其他法規中的民事法律規範。

2.含義:

民法是具有國家強制力的社會生活規範(不同於道德等。),而且是社會生活中調整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其他關系不調整)的法律規範。民法是調整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社會關系的法律規範。

3.自然:

民法是調整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關系的基本法,民法是文明法,民法是行為規範和判斷標準;在民商分離的國家,民法除商法外都是私法;在民商合壹的國家,民法就是私法的全部。就其內容而言,它是規定權利主體是否有權利和義務的法律,所以它是實體法,而不是程序法。就其適用範圍而言,它是壹個國家內部實施的法律,所以它是國內法,而不是國際法。就其效力而言,它是全國主體間的普遍規律。

所以是普通法,不是特別法。

4.分類:

民法作為壹個法律概念,具有實質意義和形式意義。

民法的調整對象是指民法調整的各種社會關系。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私人關系。

民事法律關系主體。民事法律關系主體是指民事法律關系中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當事人和參與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5.角色:

民法是調整社會生活的重要法律,是調整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基本法。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民法是“以法律形式表現社會經濟生活狀況的規範”。它具有極其重要的功能:

第壹,民法可以為現代市場經濟提供市場活動的壹般規則和規範,使市場參與者在這些規則允許的範圍內施展神通,開拓進取,創造最佳業績,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

第二,民法可以為人權提供基本保障。人權是人根據其本質屬性享有和應當享有的權利。民法本質上是權利法。首先,它規定和保護人身權、人身權、財產權等基本權利,為保護其他權利,包括政治權利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提供基礎。

第三,民法可以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民法體現了社會公平和社會正義。它調節各種利益,保護人們合法謀取自身利益,不允許弱肉強食侵害社會和他人,謀取非法利益。第四,民法可以促進民主政治。民法是私法。它要求私法與公法、公民生活與政治生活領域相結合。

分頭行動。私法自治原則不僅有利於抑制行政任意性和過度的行政幹預,而且有利於經濟基礎的發展。這在客觀上肯定會促進民主政治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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