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根據《民法典》的相關理論,定金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定金從屬性。定金隨著主合同的存在而存在,隨著合同的消滅而消失。2.定金的設立是切實可行的。定金由合同當事人約定,但只有當事人約定定金。沒有實際交付定金,定金擔保就不能成立。只有當合同當事人實際向對方交付定金時,定金才能成立。3.押金是預付的。只有在合同成立並交付後才履行,才能起到擔保的作用。所以押金是預付的。4.押金有雙重保障。即合同雙方的債權同時得到保障。也就是說,如果支付定金的壹方不履行債務,定金就會喪失;收取定金的壹方不履行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定金的作用和性質:1,擔保合同的履行,屬於債務的擔保。2.證明合同成立。有相對的獨立性。3.它具有預付款的性質。4.該存款是默認存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條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應當向對方支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在實際支付定金時成立。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物的20%,超過部分不具有定金的效力。實際支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少於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第五百八十七條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支付定金的壹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取定金的壹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定金應當雙倍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