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又稱上訴審程序,是第二審人民法院根據上訴人的上訴,審理第壹審人民法院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所確定的事實和適用的法律時,應當遵循的步驟和方法。
抗訴方式是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同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決定抗訴時,必須提出抗訴。抗訴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並抄送上壹級人民檢察院。第壹審法院收到抗訴書後,應當將抗訴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上壹級人民法院,並將抗訴書副本發送當事人,由上壹級人民檢察院認真審查後決定是否抗訴。
二審對上訴、抗訴案件主要審查如下:
1.壹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
2.壹審判決適用法律是否正確,量刑是否適當;
3、在偵查、審查起訴、壹審程序中,是否存在違反法定程序的情況;
4、上訴、抗訴是否提出新的事實和證據;
5、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6、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及采納情況;
7、附帶民事部分的判決、裁定是否合法、適當;
8.第壹審人民法院合議庭和審判委員會討論的意見。
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七十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後,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壹)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判決、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發現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依法改判、撤銷、變更;
(三)原判決基本事實不清的,應當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或者查明事實後改判;
(4)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應當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第壹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