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國憲法中的相關條款。憲法是最高層次的教育法規,不允許其他形式的教育法規與之相違背。
2.教育的基本規律。教育基本法是全國人大制定的調整教育內外關系的基本法律規範,或稱教育憲法、教育母法。我國的教育基本法是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的1995《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3.單獨的教育法。規範性文件壹般由NPC常務委員會制定,規定某壹教育領域的具體問題,效力不如《憲法》和《教育基本法》。
4.教育行政法規。教育行政法規是行政法規的壹種形式。它們是國家最高行政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教育法制定的關於教育管理的規範性文件。它們的效力低於憲法和教育法律,但高於地方教育法規和教育規則。
5.地方教育法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教育法規只在本行政區域內有效,不得與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它們的名稱通常包括條例、辦法、規定、規則、實施細則等。
6.教育法規。是國務院各部委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發布的關於教育的規範性文件。有些叫教育行政法規,包括部門教育法規和地方政府教育法規。
教育法律體系
教育法律體系是指作為獨立法律部門的教育法,是以法律原則和壹定原則為基礎的協調、完整、統壹的整體。它是壹個國家的教育法按照壹定的縱向和橫向關系組成的體系,涵蓋各級各類教育和不同層次、不同效力的教育法律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