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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關於起草司法行政法律法規和制定司法行政規章的規定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司法行政法制建設,做好法律法規起草和規章制定工作,制定本規定。第二條起草法律、法規和規章,必須以憲法和基本法律為依據,堅持黨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和改革開放的總方針,從我國司法行政的實際出發。第三條在部領導下,起草法律、法規、規章,制定立法計劃,由法規司統壹組織協調。第二章法規起草第四條法規由法規司會同主管廳(局)起草,必要時邀請有關部門、地方司法行政機關、專家學者參加。第五條起草法律法規應當做好以下準備工作:

1,總結相關工作實踐經驗,調查研究存在的主要問題;

2.收集和整理國家相關法律政策和國外立法文件;

3.論證立法中的基本問題。第六條法律法規起草過程中,應當征求中央有關部門、地方司法行政部門和專家學者的意見。第七條法規草案,經部務會議審議後,由法規司報部長審批後再報國務院。第八條法規草案送審時,必須有草案說明,並附相關資料。第三章規章的制定第九條規章由主管廳(局)起草。內容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司(局)的業務,以壹個司(局)為主起草;屬於全局性的規章,由法規司起草。第十條規章的內容應當與現行法律法規相壹致。如果新起草的規章取代了原規章,原規章必須廢止。第十壹條規章內容涉及其他部門業務的,應當征求相關部門的意見,盡可能達成壹致;經協商意見仍不壹致的,起草單位在送審稿時應當附必要的說明。第十二條各司(局)起草的規章,經司(局)負責人簽署後,應當連同起草說明和有關材料送法規司審查。第十三條法規司審查法規草案時,應當從法律、政策等方面提出意見,要求起草單位修改、補充。第十四條法規草案經審查後,由法規司負責人簽署,報部長或主管副部長審批。第十五條提交局務會議審議的法規草案,由起草單位負責起草,法規司負責審核上報。第十六條司法部制定的規章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發布命令予以公布。發布令由部長簽署,序號由法律部統壹編制。第十七條規章發布三十日內,由法規司寫出備案報告,報國務院備案。第十八條規章由法規司每年編制並公布。第四章附則第十九條規章的修改和廢止,適用本規定。第二十條司法部與有關部門聯合制定的規章,按照本規定辦理。第二十壹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壹九八六年四月十二日《司法部關於起草部法規的若幹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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