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責任的構成:歸責與免責。插補原則:1。法定責任原則。其含義包括:(1)違法行為發生後,依照法律事先規定的性質、範圍、程度、期限和方式追究行為人的責任;作為壹種消極的法律後果,應當由法律規範預先規定。(2)排除無法律依據的責任,即任意責任和“違法處罰”。(3)壹般情況下,需要排除對行為人有害的過去的溯及力。2.因果原則。其含義包括:(1)在確定行為人的違法責任之前,應先確認行為與危害或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這是確定法律責任的重要事實依據。(2)在確定行為人的違法責任之前,首先要確認意誌、思想等主觀因素與外部行為之間的因果關系,這有時是區分責任與無責任的重要因素。(3)在確定行為人的違法責任之前,要區分這種因果聯系是必然的還是偶然的,是直接的還是間接的。3.責任比例原則。其含義包括:(1)法律責任的性質與違法行為的性質相適應。(2)法律責任的嚴重程度和種類應與違法行為造成的危害或損害相稱。(3)法律責任的輕重和種類也要與行為人的主觀惡性相適應。4.責任原則。其含義包括:(1)違反者應對自己的違法行為負責;(2)沒有實施違法行為的人不應承擔責任,即反對牽連或變相牽連;(3)要確保責任人受到法律追究,沒有責任的人不受法律追究,做到不枉不縱。(2)免責是指行為人實施了違法行為,應當承擔法律責任,但由於法律有特殊規定,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法律責任,即不實際承擔法律責任。免試的條件和方法可以分為:1。限制豁免。2.不起訴要求豁免。3.自首、立功和免責。4.有效救濟豁免。即實施違法行為並造成壹定損害,但在國家機關追究責任前及時采取補救措施的,免除其部分或者全部責任。5.協議免責或默示免責。這是指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雙方協商達成的免責,即所謂的“和解”。6.自助免責。自助免責是減輕或者免除因自助行為引起的法律責任。所謂自助行為,是指權利人為了保護自己的權利,在情況緊急,不能及時向國家機關求助的情況下,對他人的財產或者自由實施查封、扣押或者其他相應措施的行為,是法律或者公共道德所認可的行為。7.人道主義豁免。在權利相對人不能履行責任或者全部責任的情況下,有關國家機關或者權利主體可以基於人道主義理由免除或者部分免除責任主體的法律責任。
在本段中編輯懲罰性責任和補償性責任。
根據追究責任的目的,可分為補償性責任和懲罰性責任懲罰,即法律制裁,是國家基於法律的道德性,對責任主體的人身和精神進行制裁的壹種責任方式。賠償是國家通過脅迫或當事人的請求,彌補或補償作為或不作為所造成的損失的壹種責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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