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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滿足四個條件。

法律分析:

離婚需要滿足四個條件:

1.男女雙方都必須有合法的婚姻狀況。離婚是夫妻關系的解除,不具有合法婚姻狀況的當事人解除非法同居,不適用離婚的相關規定。

2.雙方應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但壹方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其進行離婚訴訟。

3.協議離婚雙方必須同意離婚。訴訟離婚,雙方感情破裂,調解無效的,由法院判決離婚。

4.對夫妻財產和子女撫養教育作出妥善合理的安排,並達成協議。有結婚證,也就是說婚姻關系確實存在。在我國,只有取得結婚證,才能認定為夫妻法律關系。那些所謂的事實婚姻、酒席婚姻,不管現實中人們怎麽想,都不算在法律裏。婚姻法實施前,事實婚姻也算,但沒有結婚證仍然沒有離婚協議。如果雙方確實是登記的合法夫妻,但是結婚證丟失了,要想同意離婚,必須先補辦結婚證。雙方辦理離婚手續時,必須親自到場,不能作假,不能代替;有人說,配偶死亡或失蹤,婚姻就不能解除嗎?根據法律規定,配偶失蹤達到宣告死亡時間或者配偶確實死亡的,由法院和有關部門出具證明,表明解除婚姻關系,當事人無需協議離婚。雙方自願離婚,沒有強迫或欺騙;這也是和婚姻、戀愛、同居不同的地方,解除婚姻需要雙方同意。如果壹方不想離婚,不能協議離婚,只能訴訟,提供“夫妻關系已經破裂”的充分證據。但是,壹方是現役軍人,其妻子、子女在孕期正在哺乳的,另壹方不得提起離婚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七十六條夫妻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

第壹千零七十九條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

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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