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夥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式、金額和繳付期限履行出資義務。合夥人的出資、依法從合夥企業事務中取得的收入和其他財產,屬於合夥企業財產。合夥合同終止前,合夥人不得請求分割合夥企業財產;
2.合夥人對合夥企業事務作出決定的,除合夥合同另有約定外,應當經全體合夥人壹致同意;
3.合夥事務由全體合夥人執行。根據合夥合同的約定或者全體合夥人的決定,可以委托壹名或者數名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其他合夥人不再執行合夥事務,但有權監督執行;
4.合夥人單獨執行合夥事務的,執行事務的合夥人可以反對其他合夥人執行事務;提出異議後,其他合夥人應當中止交易的執行;
5.除合夥合同另有約定外,合夥人不得要求執行合夥事務的報酬。
合夥企業的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可以如下:
1.合夥企業的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按照合夥合同的約定辦理;
2.合夥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夥人協商決定;
3.協商不成的,由合夥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和分享;
4.不能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夥人平均分配和分享;
5.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清償超過其份額的合夥債務的合夥人,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6.除合夥合同另有約定外,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的,必須經其他合夥人壹致同意;
7.合夥人的債權人不得代位行使該合夥人依照本章規定和合夥合同享有的權利,但該合夥人享有的利益分配請求權除外。
綜上,合夥人對合夥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按照規定仍不確定的,視為無限期合夥。合夥期限屆滿,合夥人繼續執行合夥事務,其他合夥人未提出異議的,原合夥合同繼續有效,但合夥期限不確定。合夥人可以隨時終止無限期合夥合同,但應當在合理期限前通知其他合夥人。合夥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終止的,合夥合同終止;但是,除合夥合同另有約定或者因合夥事務的性質,不宜終止。合夥合同終止後,支付因終止產生的費用和清償合夥債務後,還有合夥財產的,依照本法第九百七十二條的規定進行分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967條
合夥合同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合夥人為了同壹商業目的而享有利益和承擔風險的協議。
第968條
合夥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式、金額和繳付期限履行出資義務。
第九百六十九條
合夥人的出資、依法從合夥企業事務中取得的收入和其他財產,屬於合夥企業財產。
合夥合同終止前,合夥人不得請求分割合夥企業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