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社會危害程度、影響範圍等因素,自然災害、事故和公共衛生事件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壹般四級。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1,特別重大(ⅰ級)突發環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況之壹的,為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
(1)因環境汙染直接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
(2)因環境汙染需要疏散或者轉移5萬人以上的;
(3)環境汙染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
(四)因環境汙染導致區域生態功能喪失或者國家重點保護物種滅絕的;
(五)因環境汙染導致地級以上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6)1和2放射源失控,造成大範圍嚴重輻射汙染;核設施發生嚴重核事故,需要進入場外應急,或者事故輻射後果可能影響鄰近省份和境外,或者發生國際核事件分級(國際核事故等級)標準3級以上的核事件;臺灣省核設施發生的、按國際核事件分類(國際核事故等級)標準為四級以上的核事故;根據國際核事件分類(國際核事故等級)標準,鄰國核設施發生4級以上核事故;
(7)跨界環境突發事件。
2.重大(ⅱ級)突發環境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為重大突發環境事件:
(1)3人死亡或50人中毒但10人是環境汙染直接造成的;
(2)因環境汙染需要疏散或轉移人口10000至50000人;
(3)環境汙染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2000萬元以上、6543.8+0億元以下;
(四)因環境汙染導致區域生態功能部分喪失或者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種群大量死亡的;
(五)縣級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因環境汙染中斷取水的;
(6)在國家重點流域、國家級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或者居民區、醫院、學校等敏感區域,發生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運輸、使用過程中的重金屬汙染、爆炸、泄漏,或者因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危險廢物引發的突發環境事件;
(七)1、2放射源丟失、被盜或失控造成環境影響,或核設施、鈾冶煉設施達到進入現場應急狀態標準,或進口貨物嚴重超標;
(8)跨省(區、市)突發環境事件。
3.重大(ⅲ級)突發環境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為重大突發環境事件:
(1)因環境汙染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
(2)因環境汙染需要疏散或者轉移5000人以上1萬人以下的;
(3)因環境汙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不滿2000萬元的;
(四)國家重點保護的動植物物種因環境汙染受到破壞的;
(五)因環境汙染中斷鄉鎮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取水的;
(六)第三類放射源丟失、被盜或者失控,造成環境影響的;
(7)跨城市邊界的突發環境事件。
4.壹般(ⅳ級)突發環境事件。
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重大突發環境事件和重大突發環境事件以外的突發環境事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五條貫徹預防為主、預防與應急相結合的原則。國家建立重大突發事件風險評估制度,對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進行綜合評估,減少重大突發事件的發生,最大限度地降低重大突發事件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