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責任是指經濟法主體違反經濟法應當承擔的民事法律後果。經濟法主體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清除障礙;消除危險;歸還財產;恢復原狀;修理、返工和更換;損失賠償;支付違約金;消除影響,恢復名譽;道歉等。
(2)行政責任
行政責任是指經濟法主體違反經濟法規應承擔的行政法律後果,包括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行政處罰的種類包括:警告;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和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營業執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行政處分的種類有:警告;記住;記住大錯誤;降級;留校察看;開除等。
(3)刑事責任
刑事責任是指經濟法主體違反經濟法規,構成犯罪,依法應當承擔的刑事法律後果,即刑罰。刑罰分為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的種類包括:管制;刑事拘留;有期徒刑;終身監禁;死刑。
附加刑的種類包括: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
附加刑也可以獨立適用。驅逐可以獨立適用,也可以附加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法律規定單位犯罪的,由單位承擔刑事責任,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七十九條承擔民事責任主要有以下幾種方式:
(1)停止侵權行為;
(2)排除障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修理、返工和更換;
(7)繼續履行;
(八)賠償損失;
(九)支付違約金;
(十)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十壹)賠禮道歉。
法律對懲罰性賠償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條規定的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並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