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於20265438年9月1日正式實施。這次修改安全生產法,既是結合新的實際,應對新的形勢,也是對權責關系和懲戒標準的升級和適應。新修訂的安全生產法加大了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這是系統考量的結果,也是維護法律威懾力、影響力和引導力的必要措施。
分析詳細信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是為加強安全生產,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而制定的法律。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的安全生產對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核與輻射安全、特種設備安全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新《安全生產法》與舊《安全生產法》的區別
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與舊《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不同之處在於:1,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企業和主要負責人的法律責任較原有法律有較大提高。《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大大加大了對安全事故的處罰力度。除了原條例的刑事責任,絕對蠢到可以處以最高2000萬的經濟處罰。對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最高可處以上壹年收入80%的經濟處罰;2.《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對安全管理人員提出了更明確、更準確的要求。明確從業人員100人以上的單位應當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生產經營單位未按法律法規要求配備安全生產人員的,可直接罰款5萬元,最高可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罰款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對主要負責人可直接罰款1-2萬元3.《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突出了培訓教育的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增加了15安全生產培訓教育要求,明確規定未經培訓教育合格的,不得上崗作業。未按規定進行培訓或者培訓情況未如實記錄的,可直接限期整改,並可處5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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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七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舉報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因安全生產違法行為造成重大事故,損害國家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提起公益物銷售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