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是:無因管理之債。
先來回顧壹下事件經過:70歲的孫女士在超市購物。70歲的孫女士在超市購物時,看到李和孫女在電梯上摔倒。孫女士不顧年齡,跑去幫忙,結果也受了傷,胸椎骨折。為此,孫女士將北京美廉美連鎖商業有限公司及受助人李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賠償自己醫療費等各項損失共計32000余元。
事後,北京西城法院壹審認定,超市無責任,孫女士因見收件人李某及其孫女有危險前去救助而受傷。故由責任方賠償李某,並判令李某賠償孫女士各項損失26000余元。
這引起了軒然大波,公眾認為審判結果是為了保護碰瓷者的利益。其實看到新聞我並不意外,但是我理解法官審判的原因,因為我最近了解到二建項目,接觸到內容。
該事件涉及無故產生債務和管理。
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為避免損失(損失既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僅包括他人)而主動管理他人事務或為他人提供服務的法律事實。管理他人事務的人是管理者;事務被管理的人是他自己。無因管理債務發生後,管理人有債權人權利要求我償還因管理事務發生的必要費用,我負有償還該費用的債務。無因管理是壹種法律事實,是債的基礎之壹。無因管理引起的債務是基於法律規定,而非當事人的意誌。
該事件完全符合無因管理的條件,因此產生了債務。如果孫女士要求賠償,是她的合法權益,不是“碰瓷”。
這種債權的出現,不僅不會保護“碰瓷”,反而會刺激好人好事的出現。沒有人會不惜代價去幫助陌生人,除了公務人員。無因管理其實是在保護“善良人”的合法利益!?
我是妳的朋友,鏡弟!
沒有什麽比告訴妳我的想法更令人愉快的了!
我在我手裏等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