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斷是否存在勞動關系有兩種方式:壹是以勞動合同為判斷依據;二是沒有勞動合同,但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確定勞動關系的成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布的《關於建立勞動關系的通知》(勞社部發[20265438]12號)對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未簽訂勞動合同時是否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判斷標準提供了更為具體的標準:1,用人單位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二)勞動者接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由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償勞動,適用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2.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在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以參考以下文件:(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出具的能夠證明身份的《工作證》和《服務證》;(3)員工填寫的《登記表》、《申請表》等就業記錄;(4)考勤記錄;(5)其他工人的證詞等。其中(1)、(3)、(4)的相關文件由用人單位承擔。確認勞動關系的勞動仲裁類似於民事訴訟中的確認之訴,是確認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壹定時期內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的壹種勞動仲裁。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