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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七條

《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七條規定如下:

1,上訴期從收到判決或裁定的第二天起計算;

2、法定期間不包括途中時間,且上訴狀或者其他文件在期限屆滿前已經郵寄的,不算逾期;

3.期間的最後壹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第壹日為期限屆滿日;

4.超過上訴期限的上訴、抗訴不發生法律效力,但因不可抗拒的原因耽誤的,可以在障礙消除後5日內申請繼續進行訴訟活動;

5.不服第壹審判決的當事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上訴。

民事訴訟法的修改歷史;

1.《民事訴訟法》自頒布以來,為適應司法實踐的需要,進行了多次修改。

2.每次修改都會增加、刪除或修改壹些條款,以提高法律適用的準確性和效率;

3.在修訂過程中,將廣泛征求法律專家、從業人員和公眾的意見和建議;

4.修改後的民事訴訟法將由全國人大或其常委會頒布實施;

5.民事訴訟法的修改旨在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確保司法公正高效運行。

綜上所述,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七條規定,上訴期間自收到判決、裁定的次日起算,不包括旅行時間。節假日延期的,及時郵寄視為未過期。逾期上訴無效的,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延期,不服壹審判決的當事人應當在判決書送達後十五日內提出上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166條

人民法院審理下列民事案件,不適用小額訴訟程序: (壹)人身關系、財產確認案件;(二)涉外案件;(三)需要評估、鑒定的案件,或者對訴前評估、鑒定結果有異議的案件;(四)壹方當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五)當事人提起反訴的案件;(六)其他不適合小額訴訟的案件。

第167條

人民法院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案件,可以壹次開庭審結,並當庭宣判。

第168條

人民法院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兩個月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壹個月。

第169條

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小額訴訟程序不適用於本案的,應當適用簡易程序的其他規定或者裁定轉為普通程序。當事人認為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案件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人民法院應當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進行審查。異議成立的,適用簡易程序的其他規定或者裁定轉為普通程序;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第170條

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件不適用簡易程序的,裁定轉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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