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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鄉規劃行政法

結合點:公共利益、公眾參與和聽證制度。

(2)討論二:關於策劃主體資格。

據了解,政府將為規劃設計單位的行政許可找到法律依據,由該部發布的原有行政法規將上升到國家層面。需要討論的是:城鄉規劃屬於什麽工作?政策制定、立法還是純技術工作?城鄉規劃的規劃單位是法律規定的,其思維仍將城鄉規劃的編制視為純技術性工作。城鄉規劃有技術工種,但不是全部。規劃單位的資質要求只能局限於技術工作,不能擴展到立法和政策制定工作。就技術工作本身而言,市場準入是否屬於政府管理範疇值得商榷。設計師和設計單位的資質認定和市場準入是兩個不同層面的工作。資質認定壹般是行業協會的責任,而市場準入是法律規定的。這種政府包辦壹切的制度有很大的缺點。

(3)討論三:城鄉規劃的修改

規劃修編是規劃編制過程中的壹個環節。新法將規劃修編調整為規劃修編,將因城市客觀環境變化導致的自然規劃調整過程與因主觀要求變化導致的規劃修編混為壹談,這是我國特殊的社會政治環境造成的。新法將壹個連續、滾動、整體的規劃過程分為兩個法律過程:制定和修改。也是針對中國的特殊情況。理論上,這壹內容應該納入城鄉規劃的章節。

《城鄉規劃法》對城鄉規劃修改實行“申請-審批”制度。城鄉規劃修改的原因、要求和流程見表2。

3.第三章城鄉規劃的實施

(1)討論1:城鄉規劃實施的主要內容及討論。

《城鄉規劃法》沿用了《城市規劃法》中“城市規劃的實施”壹章的標題,深刻反映了對規劃管理作用的認識不足。“三分規劃七分管理”是對我國城鄉規劃建設經驗的總結。“實施”二字帶有強烈的計劃經濟特征:計劃經濟時期的城市規劃就是城市建設規劃。就城市建設活動的過程而言,自然要分為兩個時期,即城市規劃的制定和城市規劃的實施。目前與此內容密切相關的叫做城市規劃管理。實施是根據“藍圖”進行施工和檢查的行為,其作用類似於施工隊中的技術員。管理包括規劃方案的選擇、決策和規劃的調整,是承擔獨立責任的領導者。《城鄉規劃法》強調規劃成果對規劃實施的制約作用,壓縮了規劃管理的權力空間,降低了規劃管理應對不確定因素的調整能力,背離了《城市規劃法》實施以來城市規劃管理的巨大作用。

(2)討論二:規範地方政府的建設行為。

城鄉規劃的實施包括城鄉規劃管理和城鄉建設活動,城鄉建設的主體分為政府部門和非政府部門,其中政府部門的建設活動對城市發展起著決定性作用。但是,城鄉規劃違法現象在地方政府也時有發生,大廣場、寬馬路、各類開發區脫離規劃控制。這些現象既是近年來城鄉建設客觀問題的反映,也是社會轉型期我國城鄉規劃建設的特色問題。因此,為了規範地方政府的建設行為,《城鄉規劃法》主要采取以下兩種措施。壹、使用條款直接規定了政府建設行為的要求,第28條規定了政府實施城鄉規劃的基本原則,第29條規定了優先使用政府投資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原則。二是強調近期建設規劃是政府實施城鄉規劃的法律依據。近期建設規劃的實質是“行動規劃”,是政府協調各部門進行城鄉建設的有效手段。這是符合中國發展實際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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