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於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壹)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被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了結,需要取保候審的。
二、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壹,警告無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淚瓦斯、高壓水槍、防暴槍等驅逐、制服警械:
結夥鬥毆、毆打、尋釁滋事、侮辱婦女或有其他流氓行為的;
(二)聚眾擾亂車站、碼頭、民航站、運動場等公共場所秩序的;
(三)非法集會、遊行、示威;
(四)強行穿越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設置的警戒線的;
(五)以暴力手段抗拒或者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
(六)襲擊人民警察的;
(七)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社會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行為,需要當場制止的;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三、人民警察在下列情況下,不得使用武器:
(壹)發現犯罪行為人是孕婦、兒童的,但使用槍支、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實施暴力犯罪的除外;
(2)犯罪分子在人員聚集的場所或者存放大量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等危險品的場所,除非使用武器制止,會發生更嚴重的危害後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警械武器使用條例
第八條
人民警察依法執行下列任務。犯罪分子可能逃跑、殺人、自殺、自殘或者有其他危險行為的,可以使用手銬、腳鐐、警繩等具有約束力的警械:
(壹)抓獲犯罪分子或者主要犯罪嫌疑人的;
(二)執行逮捕、拘留、羈押、押解、訊問、強制傳喚、強制傳喚;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