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我國現行會計法規體系的構成:
1,會計法
《會計法》是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通過壹定的立法程序制定的《會計工作法》,該法於2003年6月29日經NPC第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通過,並於2003年2月29日經NPC第八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以下簡稱《會計法》)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2次會議於2006年6月1999+10月31日修訂。另壹部會計法是註冊會計法,頒布於1993,是我國第壹部中介行業法律。
2.會計管理條例
會計行政法規是指由國務院制定並頒布,或者經國務院批準,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並頒布的,規範會計關系某些方面的會計法律制度,其制定依據是《會計法》。比如國務院6月1990+2月31發布的《總會計師條例》,國務院2000年6月21發布的《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都屬於會計行政法規。
3.會計法規
會計法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規定的程序,由財政部指定,以財政部部長簽署的命令形式頒布;會計監督、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會計工作管理和會計法制。比如2006年2月20日財政部第10號令發布的《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辦法》5438+08、2005年6月18號財政部第24號令發布的《會計師事務所審批與監督辦法》、2005年10月22日財政部第26號令發布的《會計從業資格
4.當地會計法規
地方會計法規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授權經濟特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在不與會計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制定的地方會計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