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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全天候跟蹤我違法嗎?

壹個人如果不使用強制措施限制其自由、窺視、偷拍或者威脅其人身安全,那麽這個人要24小時跟單並不違法。

法律分析

非法拘禁是指以拘留、禁閉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客體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權。所謂身體自由權,是指以身體的動作和行為不受非法幹涉為內容的人格權,即在法定範圍內按照自己的意誌決定自己身體行為的權利。公民的人身自由是公民正常工作、生產、生活和學習的保障。沒有身體自由,他們將失去從事所有正常活動的可能性。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任何公民不受逮捕、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被剝奪或者限制人身自由。因此,非法拘禁是對公民人身自由的嚴重剝奪。客觀上是非法剝奪他人身體自由的行為。

這裏對“其他”沒有限制。他們可以是守法公民,也可以是犯了錯誤或普通違法行為的人,也可以是犯罪嫌疑人。行為表現為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身體自由。凡符合這壹特征的,都應視為非法剝奪人身自由,如非法逮捕、拘留、監禁、查封、綁架、封閉“學習班”、“隔離審查”等。壹般來說,可以分為兩類:壹類是直接束縛人的身體,剝奪其身體活動的自由,如捆綁;另壹種是間接束縛人的身體,剝奪人的身體活動,即把他人禁錮在某個地方,使其無法或明顯難以離開或逃脫。剝奪人身自由的方法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無形的。比如洗澡的時候拿走女人的換洗衣服,讓她因為羞愧而走不出浴室,這是壹種無形的方法。此外,通過暴力或脅迫或欺詐拘留他人是非法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非法拘禁他人或者為索取債務而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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