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新加坡人力部的規定,任何在新加坡工作的人都可以在合同期內辭職。只要按照合同通知雇主出發時間。
如果雇主拒絕雇員的辭職,這是違反就業法條款的。
如果確定要辭職,壹定要給公司/雇主寫壹封辭職信,並留壹份復印件備用。
2.員工辭職應按以下程序進行:
1.與用人單位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2.辦理辭職交接手續;
3.辦理離職工資的結算手續;
4.辦理離職證明;
5.辦理離職社保轉移手續。
第三,用人單位需要承擔的費用
根據人力資源部的規定,無論何種工作許可(WP、EP、SP),用人單位都要支付員工回國的機票費用。
此外,需要註意的是,在員工的工作許可被取消之前,雇主必須購買員工的回程機票。雇主不能因為認為機票太貴而拒絕支付,或者推遲員工的返程日期。
雇主必須承擔的費用包括:
1.員工PCR核酸檢測費用
2.員工血清IgM抗體檢測費用
以上費用都需要在診所支付進行檢測。
另外,根據中國駐新加坡大使館的規定,核酸和血清的檢測要在不同的檢測機構進行,其中壹項必須在萊佛士醫療集團的診所或百匯醫療集團的合作診所進行檢測。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為其提供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限。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金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未完成部分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勞動者在服務期內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有關的保密事項。對於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約定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在競業限制期內按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區域和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生產、經營同類產品或者從事同類業務,或者自主創業生產、經營同類產品或者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不得超過兩年。
第二十五條除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