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人基本信息。
(二)申請法律援助的事實和理由。
(3)申請人的財務狀況。
(四)申請人提供的證件和證明材料清單。
(五)申請人保證提交的證件和證據材料真實的聲明。
書寫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申請,接待人員會按照上述要求在記錄中記錄,由申請人簽字或按指紋確認。
2.居民身份證、戶籍證明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明。
3.申請人住所地或戶籍所在地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或勞動人事部門出具的申請人及家庭成員的經濟狀況證明。
4.與申請法律援助事項有關的證明和證據材料。
5.法律援助機構認為必要的其他材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條例》。
第十條因經濟困難需要代理的下列事項,沒有委托代理人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壹)依法請求國家賠償;
(二)請求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請求撫恤金、救濟金的;
(四)請求支付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的;
(五)請求支付勞動報酬;
(六)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前款規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項作出補充規定。公民可以就本條第壹款、第二款規定的事項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咨詢。
第十壹條在刑事訴訟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壹)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後或者被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
(二)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三)自訴案件自人民法院受理以來,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