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爆炸案怎麽判?
1.對爆炸案的判決如下:
(1)構成爆炸罪,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壹十四條。
縱火罪;斷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既遂)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劇毒、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壹百壹十五條
縱火罪;斷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加重犯),以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劇毒、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爆炸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麽?
爆炸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1,爆炸罪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
2.爆炸罪客觀上表現為爆炸公私財物或人身,危害公眾安全的行為;
3.爆炸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即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根據本法第17條第二款規定,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爆炸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4.爆炸罪的主觀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引起爆炸,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而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