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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孩子的撫養權怎麽判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離婚後,夫妻雙方可以就子女的撫養權問題進行協商。如果協商不成,他們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由人民法院根據具體的經濟情況、生育情況、成長環境等實際情況進行判決。但對於兩歲以下的孩子,原則是由母親直接撫養,對於八歲以上的孩子,應尊重其真實意願。孩子最終撫養權的歸屬也要以現實為依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84條。

父母與子女的關系並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孩子還是父母雙方的孩子,不管是不是父母直接撫養。離婚後,父母仍有權利和義務撫養、教育和保護子女。離婚後,不滿兩歲的子女由母親直接撫養。對於已滿二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未能就撫養問題達成協議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本著對未成年子女最有利的原則判決。年滿八周歲的兒童應當尊重他們的真實意願。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壹)

第四十五條

父母約定不滿兩歲的子女由父親直接撫養,對子女健康成長沒有不利影響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四十六條

對年滿二周歲的未成年子女,父母雙方要求直接撫養的,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優先撫養:

(壹)已絕育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二)子女隨其居住時間較長,改變居住環境明顯不利於子女健康成長的;

(3)沒有其他子女,且對方有其他子女的;

(四)子女隨其生活,有利於子女成長,且另壹方患有傳染病或其他嚴重疾病長期未治愈,或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隨子女生活的。

第四十七條

父母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都要求直接撫養子女。但如果子女已與祖父母單獨生活多年,且祖父母要求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的,可考慮作為父母直接撫養子女的優先條件。

第四十八條

在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同意輪流直接撫養子女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五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父母壹方請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壹)與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壹方因嚴重疾病或者殘疾,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二)與子女* * *共同生活的父母壹方未盡到撫養義務或者虐待子女,或者與子女* * *共同生活確實對子女身心健康產生負面影響的;

(三)已滿八周歲的子女願意隨對方生活,且對方有撫養能力的;

(四)有其他正當理由變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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