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制定
用人單位制定滯納金規章制度,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則,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不受侵害。規章制度要明確規定遲到的定義、扣分的標準、扣分的方式,讓勞動者明確自己的權利和義務。
二、勞動合同中的約定
除了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外,也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滯納金。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應仔細閱讀合同條款,尤其是關於滯納金的約定,確保自己的權益得到保護。勞動者對合同條款有異議的,應當及時與用人單位溝通協商。
第三,扣除標準的合理性
無論是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還是勞動合同中的約定,滯納金的標準都要合理。壹般來說,扣分標準要與遲到的嚴重程度相匹配,避免過於苛刻或過於寬松。同時,用人單位在扣款時要遵循公開透明的原則,保證勞動者能夠清楚地了解扣款的原因和依據。
第四,保護勞動者的權益
雖然勞動法沒有規定滯納金的數額,但是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還是受到保護的。如果勞動者認為用人單位的克扣行為侵犯了自己的權益,可以通過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或訴訟等方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總而言之:
勞動法沒有具體規定遲到壹分鐘扣多少錢。關於遲到扣分的具體規定,通常是由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或勞動合同規定。用人單位制定和實施本條例,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則,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勞動者也要了解自己的權利和義務,及時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4條規定: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健全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3條規定: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壹致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16條規定:
因勞動者自身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賠償可從員工本人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額不得超過員工當月工資的20%。扣除的富余工資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最低工資標準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