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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訴無視的法律依據

法律分析:我國訴訟法中,沒有明確的不起訴不理原則。這是因為不起訴不理原則是民間說法,但不起訴不理也是訴訟原則中懲罰原則的壹部分。公民或者法人在民事訴訟中不起訴,是壹種處分訴權的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尊重這種處分方式,人民法院不能主動受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九條。起訴條件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壹)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由被訴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三條* * *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案件,應當依法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符合本法第壹百壹十九條的訴訟,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原告不服裁決,可以上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 * *提起訴訟的條件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請求和事實依據;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範圍,屬於被上訴人民法院管轄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壹條* * *登記的人民法院受理申訴,符合本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登記立案。

當場不能確定是否符合本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收到起訴狀,並出具註明收到日期的書面憑證,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訴條件的,裁定不予立案。裁定書應當載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如果原告不服裁決,可以上訴。

投訴內容有欠缺或者有其他錯誤的,應當予以指導和說明,並壹次性告知當事人需要更正的內容。不得以起訴不符合條件為由不予指導和說明而拒絕受理申訴。

對不服申訴、收到申訴後不出具書面證明、不壹次性告知當事人需要補正的申訴內容的,當事人可以向上級人民法院申訴,上級人民法院應當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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