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向遷入地公安機關戶籍窗口申請準予遷入。
2.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應當將戶口遷出原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憑準予遷入證明,領取戶籍證明。
3.申請人持身份證、遷入證第三聯、戶口遷移證第二聯、身份證、戶口簿到申請辦理戶口的公安機關戶政窗口辦理戶口登記手續。
父母、配偶、子女互相投靠需要哪些材料?
1.申請人提出書面申請。
2.結婚證和居民身份證。
3.移民的戶籍證明。
4.合法固定住所證明;
5.申請人或移民有穩定職業或穩定生活來源的證明。
6、父母、配偶遷入的,出具退休證明或《再就業優惠證》或居(村)委會證明。
7.父母與子女關系的證明。
8.戶口遷移申請表壹式兩份。
戶口遷移提交材料需要註意哪些問題?
1.申請人應當提供證明材料的原件和復印件(證明材料要求原件的除外),申請人和受理民警雙方在復印件上簽字確認復印件與原件壹致。不能提供原件的,由備案單位在復印件上加蓋公章確認;復印件超過壹頁的,應加蓋騎縫章。
2.申請過程中發現申請人公民身份號碼錯誤或者重復的,應當在申報前由申請人原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重新編碼。
3.在申請過程中發現申請人有重復戶口的,申請人原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應當在申請前註銷其重復戶口。
4.戶口經批準遷入上海的人員,登記為非農業戶口。
5.申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應當真實有效。壹經查實,對通過弄虛作假非法申報戶口或與事實不符的,壹律退回原戶口所在地,並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條公民遷出戶口登記機關管轄範圍的,應當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註銷戶口。
公民從農村遷入城市,必須持城市勞動部門的就業證明、學校的入學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證明,向常住戶口登記機關申請遷出。
公民移居邊境地區,必須經居住地的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