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第壹條為了防治固體廢物汙染環境,保障人體健康,維護生態安全,促進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固體廢物汙染環境的防治。固體廢物汙染海洋環境和放射性固體廢物汙染環境的防治,不適用本法。
第三條國家對固體廢物汙染環境的防治實行減少固體廢物產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體廢物和無害化處置固體廢物的原則,促進清潔生產和循環經濟發展。國家采取有利於固體廢物綜合利用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固體廢物。國家鼓勵和支持采取有利於環境保護的固體廢物集中處置措施,促進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產業的發展。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采取有利於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國務院有關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編制城鄉建設、土地利用、區域發展、產業發展等規劃。,統籌考慮減少固體廢物的產生量和危害性,促進固體廢物的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置。
第五條國家對固體廢物汙染環境的防治實行汙染者依法負責的原則。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進口者和使用者應當對其產生的固體廢物依法承擔汙染防治責任。
第六條國家鼓勵和支持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先進防治技術的推廣和科學知識的普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的宣傳教育,倡導有利於環境保護的生產方式和生活方式。
第七條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購買和使用再生產品和可再利用產品。
第八條對在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及相關綜合利用活動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給予獎勵。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並有權對造成固體廢物汙染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十條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實施統壹監督管理。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實施統壹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生活垃圾清掃、收集、貯存、運輸和處置的監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