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憲法》中有關社會保障權利的條款包括第65-438+04、26-54-38+0、42、44、45和49條。內容包括:壹是改善人民生活。憲法第14條第3款規定:“國家合理安排積累和消費,兼顧國家、集體和個人的利益,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逐步改善人民的物質生活和文化生活。”這壹規定將為國家及時改善人民福利,使人民享受社會發展成果提供憲法基礎。第二,提高勞動者的福利。憲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國家通過各種途徑創造就業條件,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提高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該條為國家制定保護勞動者社會福利權利的相關制度提供了憲法依據和指南,屬於社會福利保護的範疇。第三,發展醫療保障。《憲法》第21條規定:“國家發展醫療衛生事業,發展我國現代醫學和傳統醫學,鼓勵和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國家企業事業組織和街道組織興辦各種醫療衛生設施,開展群眾性的衛生活動,保障人民健康。國家發展體育事業,開展群眾性的體育活動,增強人民體質。”本文是關於醫療保障制度的,為我國醫療保障制度的建設和完善提供了憲法依據。醫療保障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世界各國政府都把醫療保障放在社會保障的突出位置。第四,保障退休人員的生活。《憲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國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員的生活由國家和社會保障。”眾所周知,退休人員的生活是由國家和社會保障的,這是社會保障的重要組成部分。第五,特殊情況下公民的物質幫助和軍人的特殊照顧優待。《憲法》第45條規定:“中國人民和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權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國家發展公民享受這些權利所需的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醫療衛生服務。國家和社會保障殘疾軍人的生活,撫恤烈士家屬,優待軍人家屬。國家和社會幫助安排盲、聾、啞和其他殘疾公民的工作、生活和教育。”本文討論的是狹義的或典型的社會保障權,涉及社會保險、社會救助和社會優撫的制度設置。第六,特殊群體的社會保障。《憲法》第49條規定:“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保護。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父母有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禁止破壞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婦女和兒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