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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的適用原則有哪些?

法律分析:(1)罪刑法定原則

1,處罰依據合法;

2.處罰主體合法;

3.處罰權限合法;

4.處罰程序合法。

(二)處罰公正公開原則。公正處罰原則要求行政主體在行政處罰中必須依法判斷,公正地處罰違法者。我們既不能在同壹種情況下給予不同的懲罰,也不能在不同的情況下給予相同的懲罰。另外,公平的程序是不能違反的。

(3)處罰與違法行為相稱的原則。實施行政處罰必須與被處罰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相適應,即行政處罰的種類、輕重和救濟方式應當與違法行為相適應。

(4)懲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行政處罰是法律制裁的壹種形式,但它不僅僅是壹種制裁,還具有懲罰和教育的雙重功能。懲罰不是目的,而是通過懲罰達到教育目的的手段。

(五)不免除民事責任、不代替刑事責任的原則。行政相對人因違法受到行政處罰,其違法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違法行為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救濟原則。行政處罰必須提供充分的救濟,才能真正保護相對人的權利。相對人對行政主體給予的行政處罰依法享有陳述權和申辯權;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有權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因行政處罰違法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有權要求賠償。

(七)刑罰時效原則。違法行為兩年內未被發現的,不予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三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由行政機關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實施。沒有法律依據或者不遵循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

第四條行政處罰應當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第二十九條違法行為兩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結束之日起計算。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對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規定必須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

第五條實施行政處罰、糾正違法行為,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

第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就行政機關給予的行政處罰進行陳述、申辯;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行政機關違法給予的行政處罰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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