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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辦理司法協助案件程序的規定

1.詳見《人民法院關於辦理國家司法協助案件程序的規定(試行)》。

第壹條人民法院的國家司法救助案件,由正在辦理原審、執行案件或者信訪案件(以下簡稱原審案件)的法院立案,必要時也可以由上下級法院協助。共同救助的案件,由上級法院根據救助經費保障情況決定或者另行提交聯合法院立案。

第二條人民法院應當通過立案窗口(訴訟服務中心)和互聯網公開提供國家司法協助申請須知、申請登記表等文書樣式。

第三條人民法院在原案件辦理過程中,認為相關人員基本符合救助條件的,應當告知其申請救助,並根據申請須知和申請登記表的指引,做好立案準備。原案件相關人員在未被告知的情況下直接申請協助的,立案部門應當征求原辦案部門和司法協助委員會辦公室的意見。

第四條因同壹原審案件符合救助條件的多個直接被害人申請救助的,應當分別申請,人民法院應當分別立案救助。有特殊情況的,也可以壹案減免。因直接被害人死亡而符合救助條件的幾個近親屬申請救助的,應當共同申請,人民法院應當立案救助。特殊情況下,也可以立案援助。對無正當理由未共同申請的近親屬,人民法院壹般會停止立案救助,可以告知其向其他近親屬申請合理分配救助資金。

第五條無行為能力人應當由其監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救助。救助申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救助申請人的近親屬、法律援助人員或者人民法院授權的其他公民作為委托代理人。

第六條在立案準備期間,申請協助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協助提供相關法律文書。救助申請人申請救助的,應當提交被執行人財產查控和案件執行進展情況的說明;申請協助投訴舉報的,應當提交利益舉報和投訴舉報承諾書。

第七條協助申請人按照《指引》完成立案準備後,應向原辦案部門提交全部材料。原辦案部門認為材料齊全的,應當在申請登記表上簽註意見,加蓋本部門印章,並在五個工作日內將救助申請人簽署的申請須知、申請登記表、相關證明材料、初審報告等材料移送備案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第八條立案部門收到原辦案部門移送的材料後,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編制立案號,將相關信息錄入辦案系統,以書面或者信息化方式通知救助申請人,並及時將案件移送司法救助委員會辦公室。原辦案部門或者備案部門認為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正確的,應當壹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並指定合理的補正期限。救助申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補正或者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放棄救助申請,人民法院不予立案。

⑨第九條人民法院辦理國家司法協助案件,應當由司法協助委員會辦公室的法官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評議。必要時,司法協助委員會辦公室的法官和原辦案部門的法官也可以組成合議庭進行評議。合議庭應當確定壹名法官負責具體審查工作,並寫出審查報告。

⑩第十條合議庭可以通過當面詢問、組織聽證、入戶調查、鄰裏訪問、群眾評議、信函取證、信息核實等方式,了解救助申請人的生活困難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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