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接受。申請人符合申請資格,且材料齊全、格式規範、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受理。
3.復習。受理後,區交通局審查員對材料進行審查,按照業務流程規定的時限提出初審意見,並將初審意見連同申請材料壹並報市交通局審批。
4.得到結果。申請人到各區交通局服務窗口領取辦理結果或郵寄領取。
驗收條件:
1.在本市註冊登記,符合本市公布的最新機動車排放標準。7座及以下乘用車配備ABS防抱死制動系統、制動力分配系統、牽引力控制系統、制動輔助系統和車身電子穩定控制系統。前排座椅安全氣囊和前後座椅安全帶、消防等應急救生設施。
2 .燃油(含油氣雙燃料)車輛軸距不小於2700毫米,車輛發動機功率不小於110千瓦。節能混合動力汽車軸距不小於2650毫米,綜合工況百公裏油耗小於5.0升。純電動和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軸距(含增程式)不小於2650 mm,純電動汽車在純電驅動狀態下續航裏程不小於250 km。氫燃料電池汽車續航裏程不低於350公裏。
3.取得本市公安機關核發的機動車駕駛證,自取得首次註冊登記的機動車駕駛證之日起至申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之日止不滿2年。
4.網約車不得配備頂燈、空燈等類似於巡遊車的服務設施設備,並符合交通運輸、公安、宣傳、文明等主管部門對車身外觀的要求。
法律依據: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管理暫行辦法
第十條網絡預約出租汽車平臺公司應當取得相應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許可,並向企業註冊地省級交通主管部門申請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後,方可開展相關業務。備案內容包括經營者真實身份信息、準入信息、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涉及電信業務經營的,還應當符合電信管理的相關規定。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自正式聯網之日起30日內,到網約車平臺公司管理運營機構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指定的受理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第十壹條網約車平臺公司暫停或者終止經營的,應當提前30日向服務所在地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書面報告,說明相關情況,通知提供服務的車輛所有人和駕駛員,並向社會公告。終止經營的,應當將相應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交回原許可機關。
第十二條擬從事網絡約租車經營的車輛,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7座及以下乘用車;
(2)安裝車載衛星定位裝置和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緊急報警裝置;
(三)車輛技術性能符合運營安全相關標準的要求。車輛的具體標準和運營要求由相關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優質服務、差異化經營的發展原則,結合當地實際情況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