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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學校管理條例

高等學校的管理規定如下:

第壹條為了維護高等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和生活秩序,保障學生身心健康,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全面發展,根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承擔研究生教育任務的普通高等學校和科學研究機構(以下簡稱高等學校或學校)對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專科(高職)學生的管理。

第三條高等學校應當以培養人才為中心,遵循國家教育方針,遵循教育規律,不斷提高教育質量;要依法辦學,嚴格管理,健全完善管理制度,規範管理行為;要把管理和加強教育結合起來,不斷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養合格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條學生應當培養愛國主義精神,具有團結、愛好和平、艱苦奮鬥、勇敢自強的精神。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遵守公民道德規範,遵守高等學校學生行為規範,遵守學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和行為習慣;要努力學習,勇於探索,積極實踐,努力掌握現代科學文化知識和專業技能;應該積極鍛煉,擁有健康的身體。

第五條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1.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2.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儉學,組織和參加學生團體、校園娛樂和體育活動;

3.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和學生貸款;

4.在思想品德、學習成績等方面得到公正的評價。,並在完成學校規定的學業後取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和學位證書;

5.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處理有異議的,向學校和教育行政部門申訴;對侵犯學校和教職工的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提出申訴或者提起訴訟;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六條學生在校期間應當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憲法、法律、法規;

2.遵守學校管理制度;

3.努力學習,完成規定的學業;

4.按規定繳納學費及相關費用,履行相應的獲得貸款和助學金的義務;

5.遵守學生行為規範,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七條: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憑錄取通知書按學校有關要求和規定時限到學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時到校者,應向學校請假。未請假或請假逾期者,除不可抗力等正當理由外,視為放棄錄取資格。

第八條:新生入學後,學校將在三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進行審核。復試合格者,予以註冊,取得學籍。復審不合格者,由學校視情況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凡弄虛作假或徇私舞弊取得學籍的,壹經查實,學校應取消其學籍。情節惡劣的,請有關部門查處。

第九條新生患有疾病,經學校指定的二級醫院(下同)診斷不適宜在學校就讀的,可以保留學籍壹年。保留入學資格者不具有學籍。治療康復後,可以向學校申請入學。學校會指定醫院進行診斷,符合體檢要求。學校復試後,可以重新申請入學。復試不合格或逾期未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十條每學期初,學生應按學校規定辦理註冊手續。未按期註冊的,辦理暫緩註冊手續。未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或不符合報名條件者,不予報名。貧困家庭的學生可以申請貸款或其他形式的資助,並在辦理相關手續後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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