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屆四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回答了黨的領導與依法治國的關系,提出了加強和改善黨對全面推進依法治國領導的壹系列重大舉措。黨的領導與依法治國的關系是依法治國的核心問題。關於二者的關系,《決定》科學地、明確地回答了二者的辯證統壹關系。要深刻理解和全面把握二者的關系,把握好以下幾點:堅持黨的領導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應有之義。憲法是我國的根本法,依法治國首先要堅持憲法。我國憲法明確規定了我國* * *產黨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中的核心地位,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必然要求堅持黨的領導。黨的領導必須依靠社會主義法治。隨著全面建成小康社會進入決勝階段,改革進入攻堅期和深水區,我們黨要更好地協調社會力量、平衡社會利益、調整社會關系、規範社會行為,使社會在深刻變革中充滿活力、井然有序,實現經濟發展、政治清明、文化繁榮、社會公正、生態良好,就必須充分發揮法治的引領和調節作用。黨的領導與社會主義法治是壹致的。憲法和法律是黨領導人民制定的。黨在領導立法過程中,“善於使黨的主張通過法定程序成為國家意誌”。憲法法律實際上是黨和人民意誌的法律表達,保證憲法法律的實施就是保證黨和人民意誌的實現。黨的領導是社會主義法治的根本保證。因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黨的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征。長期以來,我們黨高度重視法治建設。在黨的領導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取得了歷史性成就。在新的歷史時期,我們仍然必須毫不動搖地堅持黨的領導。只有在黨的領導下依法治國,實施法治,人民才能當家作主,國家和社會生活的法治才能有序推進。(希望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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