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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中的“擬合同”和“草擬合同”有什麽區別?

總的來說,沒什麽區別。起草就是用中文起草。

法律分析

壹般來說,擬定和起草搭配合同沒有區別。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的解釋,drawing up是起草和制作的意思,所以這兩個詞在合同中的意思是壹樣的,沒有區別。

我國民法典中起草的表述是我國第496條規定的,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重復使用而事先擬定的,在訂立合同時沒有經過雙方協商的條款。因此,起草在法典中被認為是壹個正式的詞。

起草壹詞壹般可以用來搭配法律中的法規。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規定“...組織起草法律草案和其他法案草案”。但是,不代表法律法規不能用文字來匹配。《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規定,“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決定的特定法律起草委員會起草和提出的法律草案的審議程序和表決方式,另行規定。”這裏同時使用了“起草”和“擬定”兩個詞。

所以,起草和起草在中文裏是壹個意思,沒有區別。

“擬定”、“擬定”和“擬定”、“擬定”這四個詞,無論是具體的語義,還是搭配對象,都有著微妙的區別。語義上,四個字的確定性不同,由弱到強的順序是:擬定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百九十六條中的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重復使用而事先擬定的,訂立合同時未經雙方協商的條款。

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壹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采取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合理措施提醒對方註意與自己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並根據對方的要求對條款進行說明。提供格式條款的壹方未盡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未註意或者未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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