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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上寫的工作地點是“全國”。這合法嗎?

根據問題描述,如果勞動合同寫的是“全國範圍”,這個約定就太寬泛了。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中應當載明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如果寫的是“全國範圍內”,可以認定為無約定,視為無效條款。

法律分析

根據《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中的必備條款之壹是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本條旨在限制用人單位擅自變更勞動合同,增加勞動者的工作和生活成本。如果協議是全國性的,就意味著用人單位可以不與勞動者協商,自由轉移勞動者的工作地點。這顯然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的精神,也與勞動合同法中的其他約定相違背。比如,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通過協商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勞動合同的變更應當以書面形式進行。顯然,如果變更地點,勞動合同需要變更,需要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達成壹致。根據該條規定,用人單位擅自調動工作地點的,還必須與勞動者達成變更勞動合同的協議。如果把地點寫成“國家”,也可以解釋為用人單位在沒有協商、沒有變更勞動合同的情況下,擅自轉移工作地點,無限擴大了用人單位的權限,因此可以認定為無效協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壹)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就試用期、培訓、保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內容進行約定。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協商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勞動合同的變更應當以書面形式進行。

勞動合同修改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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