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違反本法規定,給藥品使用者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行政責任
(1)生產、銷售假藥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銷售藥品貨值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有藥品批準證書的,收回並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相關許可證。
(二)生產、銷售劣藥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藥品貨值金額壹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或者吊銷藥品批準證書及相關許可證。
(三)醫療機構在市場上銷售其配制的制劑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銷售的制劑,並處違法銷售制劑貨值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3.刑事責任
生產、銷售假劣藥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有關單位或個人在藥品購銷中給予、接受回扣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1)醫療單位的有關人員,由衛生行政部門或者有關單位給予處罰,沒收其違法所得;對違規情節嚴重的執業醫師,由衛生行政部門吊銷其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第七條將刑法第壹百六十三條修改為: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第壹百壹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壹百壹十五條未取得《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生產、銷售藥品的,責令關閉,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藥品貨值金額(包括已銷售和未銷售的藥品,下同)15倍以上30倍以下的罰款;貨物價值不足10萬元的,按10萬元計算。
第壹百壹十六條生產、銷售假藥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吊銷藥品批準證書,並處違法生產、銷售藥品貨值金額15倍以上30倍以下的罰款;貨物價值不足10萬元的,按10萬元計算;情節嚴重的,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十年內不受理相應申請;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是境外企業的,十年內禁止進口藥品。
第壹百壹十七條生產、銷售劣藥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藥品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罰款;非法生產、批發的藥品貨值金額不滿10萬元的,按10萬元計算;非法零售藥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按1萬元計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藥品批準證書》、《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
生產、銷售中藥飲片不符合藥品標準,不影響安全有效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