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出租人的主要義務(1)購買租賃物的義務。出租人應當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和租賃物的選擇,以自己的名義與出賣人簽訂買賣合同,購買租賃物。這是出租人最基本的義務,也是實現融資租賃合同目的的前提。出租人不買租賃物,或者買了,但不符合承租人對出賣人和租賃物的選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二)交付租賃物的義務。融資租賃合同是轉讓標的物使用權的合同。因此,出租人根據合同購買租賃物後,必須將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占有、使用和收益。但在融資租賃合同中,出租人的交付義務不是直接交付,而是由出賣人實現(見《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只要承租人接受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即視為出租人的交付義務已經履行。(3)保證承租人對租賃物的占有和使用(見《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五條和《統壹國際融資租賃私法國際公約》第八條第二款)。)。承租人進行融資租賃交易的目的是取得租賃物的使用權。為保證承租人對租賃物的正常占有和使用,出租人負有以下義務:a .排除障礙。第三人的行為妨礙承租人占有、使用租賃物時,出租人基於其作為租賃物所有人的身份,應當請求第三人排除妨礙,出租人幾乎行使權利給承租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b .我不礙事。出租人對承租人占有使用權的妨礙包括其直接妨礙承租人占有和使用租賃物的行為,也包括不當行使處分權對承租人造成的妨礙。出租人可以基於租賃物的所有權將其抵押或者轉讓,但出租人行使該權利時應當及時通知承租人,並且不得影響承租人對租賃物的占有和使用。壹般認為,即使出租人將租賃物轉讓給第三人或者為第三人在租賃物上設定擔保物權,承租人在租賃期間也不會喪失對租賃物的占有和使用的權利,因此出租人應當對給承租人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4)協助的義務。出租人、出賣人、承租人可以約定,出賣人不履行買賣合同義務的,承租人行使請求權。承租人行使索賠權利的,出租人應當予以協助。請求權是出租人基於買賣合同而享有的壹種權利,但在融資租賃合同中,出租人往往將這種權利讓渡給承租人,出租人承擔協助義務。出租人協助請求權的義務必須以請求權的轉移為基礎,其實質是出租人不交付或延遲交付租賃物、租賃物瑕疵擔保等責任的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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