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法律如何判斷第三胎懷孕?
1,壹般第三胎懷孕,可視為重婚或與他人同居;
2.當事人起訴離婚,調解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準予離婚;
3.壹方請求分割同壹財產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本著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利益的原則進行判決。
二、重婚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麽?
1,客體要件,本罪的客體是壹夫壹妻制婚姻。
2.本罪客觀上表現為行為人必須有重婚罪。即有配偶的人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自己有配偶而與他人結婚,構成重婚罪。
3、主要要件,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壹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有配偶並與他人建立婚姻關系的人;第二,沒有配偶的人,明知自己有配偶而結婚。
4.主觀因素。本罪在主觀上表現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者有配偶而故意與他人結婚。如果壹方配偶確實不知道另壹方配偶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以夫妻關系與其共同生活,則無配偶者不構成重婚罪,有配偶者構成重婚罪。重婚的動機多種多樣,有的喜新厭舊;有的是為了享樂;有的是封建思想等等。但動機並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有下列尋釁滋事、擾亂社會秩序行為之壹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壹)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二)追逐、攔截、侮辱或者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三)敲詐勒索或者任意損毀、侵占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四)在公共場所,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多次聚眾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