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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賠償標準如何計算

法律分析:

工傷、骨折賠償標準如下:職工因工被鑒定為壹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1。由工傷保險基金根據傷殘等級支付壹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壹級傷殘為本人27個月工資,二級傷殘為本人25個月工資;三級傷殘是我23個月工資,四級傷殘是我21個月工資,五級傷殘是我18個月工資,六級傷殘是我16個月工資,七級傷殘是我13個月工資,八級傷殘是我11個月工資。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壹條職工在工作中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帶薪停職期間,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帶薪停工期壹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的,經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止原待遇,按照本章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帶薪停工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帶薪停工期間需要護理的,由其所在單位負責。

第三十三條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壹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並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壹)由工傷保險基金根據傷殘等級支付壹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壹級傷殘24個月,二級傷殘22個月,三級傷殘20個月,四級傷殘18個月;(2)按月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壹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85%,三級傷殘為80%,四級傷殘為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三)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的職工,停止發放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壹至四級傷殘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在傷殘津貼的基礎上繳納。

第三十四條。因工致殘並被鑒定為五、六級傷殘的職工,享受以下待遇: (壹)由工傷保險基金根據傷殘等級支付壹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16個月,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14個月;(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如果難以安排工作,雇主將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由用人單位為其繳納按規定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應當補足差額。經勞動者本人提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壹)由工傷保險基金根據傷殘等級支付壹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工資12個月,八級傷殘工資10個月,九級傷殘工資8個月,十級傷殘工資6個月;(二)勞動合同期滿,或者勞動者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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